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4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天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天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637号原告:嘉兴天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永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68190986E。法定代表人:莫荣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新华、徐月仙,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250号3幢B615、B618、B620、B6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739282G。法定代表人:汤雄,职务不详。原告嘉兴天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天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嘉兴天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俞朱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孙晓娟书 记 员 冯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