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却先、田海明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夏都支公司,邓某,完某,田海明,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刑终7号原公诉机关同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夏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西宁市昆仑东路299号16号楼299-31室。负责人王子乔,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东民,青海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男,藏族,1972年8月2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同仁县保安镇相曲村**号。(系死者东某的父亲)���委托代理人马玉梅,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完某,男,藏族,1986年7月8日出生,农民,现住青海省同仁县保安镇相曲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海明,男,土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6301211989********,初中文化,农民,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住大通县青山乡青山村**号。2016年5月12日因交通肇事被同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16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同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同仁县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地址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马��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啟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同仁县人民法院审理同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海明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完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青2321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以原审被告人田海明无证驾驶,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情形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艳、代理检察员宋啸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东民、被上诉人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玉梅、被上诉人完某、被上诉人汇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啟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同仁县人民法院(2017)青2321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同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仲青审判员 扎西措审判员 周发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