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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吴学文、蒋达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文,蒋达琴,吴英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学文,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蒋达琴,女,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吴英长,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学文与被执行人蒋达琴、吴英长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蒋达琴、吴英长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英长所有的坐落在龙泉市锦绣苑7幢2单元1306室浙[(2017)龙泉市不动产权第0002434号]的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季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智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