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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15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533江苏句东农场有限公司与任赛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句东农场有限公司,任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15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句东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石山头。法定代表人周永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光辉,系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任赛林,曾用名任筛林,男,1948年9月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句东农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赛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民初字第0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将其租赁申请执行人南区的270亩茶田及房屋41间移交申请执行人占有。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占用使用费(按照2万元每年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已将被执行人任赛林占有的270亩茶田及房屋41间移交申请执行人江苏句东农场有限公司所有,土地占用使用费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另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查询不动产登记表,财产查询反馈总表,照片六张,句容市人民法院款、物交接单,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句民初字第0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社民审判员  曾 旎审判员  邰成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子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