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苏亚与楼耕荣、楼月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苏亚,楼耕荣,楼月娟,楼耕水,楼月芹,楼月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829号原告:马苏亚,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楼耕荣,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楼月娟,女,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楼耕水,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楼月芹,女,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楼月新,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上述五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兰、马梦园,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苏亚诉被告楼耕荣、楼月娟、楼耕水、楼月芹、楼月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马苏亚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苏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苏亚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苏亚负担。审判员 王祖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宓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