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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苏亚与楼耕荣、楼月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苏亚,楼耕荣,楼月娟,楼耕水,楼月芹,楼月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829号原告:马苏亚,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楼耕荣,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楼月娟,女,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楼耕水,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楼月芹,女,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楼月新,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上述五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兰、马梦园,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苏亚诉被告楼耕荣、楼月娟、楼耕水、楼月芹、楼月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马苏亚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苏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苏亚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苏亚负担。审判员  王祖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宓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