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清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清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南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49252052XT。法定代表人:胡福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清新,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干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清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清新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旷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