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李子山、XX、高文河、李子英、王树明、秦长红、李子来、耿延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子山,XX,高文河,李子英,王树明,秦长红,李子来,耿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73号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李子山,男,196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XX,女,196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高文河,男,196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李子英,女,197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王树明,男,197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秦长红,女,197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李子来,男,196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耿延玲,女,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李子山、XX、高文河、李子英、王树明、秦长红、李子来、耿延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子山、XX、高文河、李子英、王树明、秦长红、李子来、耿延玲银行存款2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自有资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子山、XX、高文河、李子英、王树明、秦长红、李子来、耿延玲银行存款2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870元,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