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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巢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子辉,马鞍山市鑫欣禽业育种有限公司,阮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347号之一申请人:巢子辉,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梦菊,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鑫欣禽业育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阮国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人巢子辉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鑫欣禽业育种有限公司、阮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巢子辉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阮国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阮国军转移财产,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阮国军银行账户存款124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