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5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李战江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江,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811号原告:李战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398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91182074。负责人:杨发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志勇,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女,公司员工。原告李战江与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战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战江负担。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