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恢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艳华、张佐琴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华,张佐琴,李绍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963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华,女,汉族,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执行人张佐琴,女,1941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李绍武,男,1937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张艳华申请张佐琴等物权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69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艳华于2017-8-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物已清除,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692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守国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