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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光杰与上饶市全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永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杰,上饶市全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永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3民初931号原告:陈光杰,男,1992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田,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饶市全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湖头社区上广公路边汽车大市场5幢。法定代表人:吴华攀,该公司经理。被告:上饶市永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湾汽车城城西互高速路口。法定代表人:王永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彤,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市南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26号江报传媒大厦8楼B区。法定代表人:郑秀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香成,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光杰与被告上饶市全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饶市永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1302元,由原告陈光杰负担。审 判 长  陈 琅人民陪审员  潘红英人民陪审员  赵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