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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王亮、付秀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王亮,付秀亭,李德奎,皮淑兰,姜飞,侯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3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1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军男,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客户经理,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王亮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付秀亭女,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李德奎男,1962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皮淑兰女,1967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姜飞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侯英女,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王亮、付秀亭、李德奎、皮淑兰、姜飞、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邮储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德奎、皮淑兰、姜飞、侯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王亮、付秀亭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亮与付秀亭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到期利息25480.3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4日),共计75480.38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李德奎与皮淑兰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到期利息25491.2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4日),共计75491.24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时止的逾期利息;3.判令姜飞与侯英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到期利息25492.8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4日),共计75492.82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4.王亮与付秀亭、李德奎与皮淑兰、姜飞与侯英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王亮与付秀亭、李德奎与皮淑兰、姜飞与侯英均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9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在邮储银行以家庭形式各自借款50000元,共计15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4.58%,最后还款日期2014年8月9日,并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逾期,经邮储银行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王亮、付秀亭、李德奎、皮淑兰、姜飞、侯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故无辩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李德奎、皮淑兰、姜飞、侯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9日,邮储银行与王亮、李德奎、姜飞三人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邮储银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邮储银行与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邮储银行与王亮、李德奎、姜飞分别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向王亮、李德奎、姜飞三人分别发放贷款50000元,共计发放贷款150000元,用于买农机具,贷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时间为2014年8月9日,贷款年利率为14.58%,逾期年利率为21.87%;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王亮妻子付秀亭、李德奎妻子皮淑兰、姜飞妻子侯英分别以配偶身份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2013年8月9日邮储银行向王亮、李德奎、姜飞发放了贷款。截止2017年1月4日,王亮与付秀亭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5480.38元,李德奎与皮淑兰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5491.24,姜飞与侯英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5492.82元。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与王亮、李德奎、姜飞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王亮、李德奎、姜飞以买农机具为由,向邮储银行借款,付秀亭、皮淑兰、侯英以配偶身份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故王亮与付秀亭、李德奎与皮淑兰、姜飞与侯英应当共同偿还借款本息。邮储银行与王亮、李德奎、姜飞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邮储银行未提交在保证期内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亦未提交借款到期后,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还款的证据,保证人王亮、李德奎、姜飞免除保证责任,故王亮、李德奎、姜飞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付秀亭、皮淑兰、侯英不是联保小组成员,对贷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亮与付秀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480.38元(自2013年8月9日至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1.87%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二、李德奎与皮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491.24元(自2013年8月9日至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1.87%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三、姜飞与侯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492.82元(自2013年8月9日至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1.87%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6.97元,由王亮与付秀亭负担1565.50元、由李德奎与皮淑兰负担1565.72元、由姜飞与侯英负担1565.75元,公告费560元由王亮、付秀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彦昆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