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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宗斌、祝祖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斌,祝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3刑初17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宗斌,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识字,住六安市裕安区。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XX、周洪莲,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祝祖成,男,1947年4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汉族,初识字,住金寨县。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监视居住。辩护人王顺谟,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六裕检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宗斌犯拐卖妇女罪、祝祖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宗斌、祝祖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份,被告人杨宗斌在裕安区石婆店镇连四塘村将一名无名氏聋哑妇女带回,后通过他人联系买家。被告人祝祖成得悉后前往杨宗斌家,与杨宗斌商定以2500元价格收买该女,后祝祖成先支付杨宗斌1000元将该女领走。次日上午,祝祖成以不愿与自己发生关系为由将其退回给杨宗斌。经鉴定,无名氏聋哑妇女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公诉机关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指控事实,提请本院追究被告人杨宗斌拐卖妇女罪、祝祖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刑事责任。被告人祝祖成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杨宗斌不认罪。杨宗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宗斌行为系一种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祝祖成辩护人提出其收买哑巴女后及时送回,无危害后果,祝祖成系65周岁老人,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人杨宗斌在裕安区石婆店镇连四塘村将一名无名氏聋哑妇女带回,后通过他人联系买家。被告人祝祖成得悉后前往杨宗斌家,与杨宗斌商定以2500元价格收买该女,后祝祖成先行支付杨宗斌1000元将该女领走。次日上午,祝祖成以不愿与自己发生关系为由将其退回给杨宗斌。经鉴定,无名氏聋哑妇女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宗斌供述,证实自己听说有个女哑巴在连冲村凉亭歇了三、四天,就骑电瓶车将女哑巴接回家,看可有人要她做老婆,后找到买家“大竹”,讲定价格2500元,“大竹”先给1000元将女哑巴带回,第二天一早,“大竹”讲女哑巴不让碰又把人送回,要自己退500元,自己不愿退钱。2、被告人祝祖成供述,证实自己绰号“大竹”,杨宗斌打电话说有个女哑巴想卖,自己和王某包车一起去,还价500元,杨宗斌答应2500元将女哑巴卖给我,自己先给1000元将女哑巴带回,结果女哑巴不让碰,第二天自己又将女哑巴送回,杨宗斌一直不退钱。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7年4月初,“大竹”让自己陪他一起去杨宗斌家看女哑巴,以2500元价格成交,“大竹”先给1000元将女哑巴带回,后“大竹”又将女哑巴送回,“大竹”想要回钱,杨表示一分钱都不退。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杨宗斌将女哑巴领回家,后听讲他将女哑巴卖到鲜花岭了。5、证人邓某证言,证实杨宗斌和自己联系想卖女哑巴,自己联系“大竹”没成功,后杨宗斌和“大竹”私下联系,自己听杨宗斌说“大竹”花了1000元将女的领回过了一夜又送回来了。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无名氏聋哑妇女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7、书证二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身份、年龄、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宗斌贩卖妇女,被告人祝祖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二被告人行为已分别构成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祝祖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杨宗斌行为系一种介绍婚姻索取财物因而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祝祖成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宗斌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二、被告人祝祖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久贤审 判 员  张 胜人民陪审员  崔志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晓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