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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立明,薛玉芳,薛光明,薛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66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薛立明,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薛玉芳,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薛光明,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薛国辉,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立明、薛玉芳、薛光明、薛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9900元、按月利率14.3175‰支付2008年5月19日至2009年5月18日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1.47625‰支付自2009年5月19日至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299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