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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北超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十堰华武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隆发工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超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华武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隆发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庞丰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万众邦工贸有限公司,李翔,仉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超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龙门工业园大道6号。被执行人十堰华武贸易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汽配城广州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隆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柯昌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庞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三堰社区。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万众邦工贸有限公司,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林工业园普林路30号。法定代表人张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翔,男,1961年3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仉秀兰,女,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十堰华武贸易���限公司、十堰市隆发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庞丰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万众邦工贸有限公司、李翔、仉秀兰7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永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