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士广与高海艳、慕永林、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士广,慕永林,高海艳,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11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士广,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城郊二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岩,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慕永林,男,1956年4月1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烟草家属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波,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海艳,女,1971年2月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康盛西区**栋*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波,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繁荣大街北段。法定代表人:陈柏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洪瑞,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玲,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张士广因与被上诉人高海艳、慕永林、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吉0182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士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岩,被上诉人慕永林、高海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波,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洪瑞、高大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士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绳继萍代理审判员 李 迪代理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