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赖德贺与温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德贺,温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546号原告赖德贺,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陈仪旺,石城县屏山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执业证号:31404011104105。被告温新华,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承包商,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孔令明,江西省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3607198710613444。原告赖德贺与被告温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2017年7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德贺撤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原告预交5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赖德贺负担。审判长 黄斐斐审判员 黄国君审判员 陈 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