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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赖德贺与温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德贺,温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546号原告赖德贺,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陈仪旺,石城县屏山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执业证号:31404011104105。被告温新华,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承包商,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孔令明,江西省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3607198710613444。原告赖德贺与被告温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2017年7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德贺撤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原告预交5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赖德贺负担。审判长  黄斐斐审判员  黄国君审判员  陈 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