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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进飞与高付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进飞,高付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210号申请执行人蔡进飞,男,汉族,1960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高付社,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杨凌区。申请执行人蔡进飞与被执行人高付社供销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深仲裁字第108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蔡进飞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付社住所地位于陕西省杨陵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080号裁决书指定陕西省杨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