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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解五中与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五中,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438号原告:解五中,男,汉族。被告: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原告解五中与被告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解五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解五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