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红、朱正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朱正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女你,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朱正川,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与被执行人朱正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正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