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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宁某与孙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孙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450号原告宁某,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委托代理人仪某,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彭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孙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士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