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恢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源与被执行人龚玉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源,龚玉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恢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源,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龚玉庭,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源与被执行人龚玉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裕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楚佳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