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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陈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陈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陈维平,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陈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陈维平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华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春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