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执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陈金标与周小波、邵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标,周小波,邵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2372号申请人陈金标,男,1981年12月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周小波,男,1987年9月27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邵梅(曾用名:邵媛媛),女,1992年8月10日生,住建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陈金标与被执行人周小波、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苏0902民初1192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小波、邵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47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正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