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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北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北镇,陈卫华,李天刚,康玉厅,郝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54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北镇,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辛镇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被执行人陈卫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发改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天刚,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发改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康玉厅,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辛镇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被执行人郝宝兰,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辛镇居民委员会居民,住。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北镇、陈卫华、李天刚、康玉厅、郝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49999.99元,按月利率11.5425‰支付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11月20日的利息及按月利率17.31375‰支付2008年11月21日至被告归还日的逾期利息及借款本金90000元,按月利率11.8275‰支付2008年3月31日至2009年3月15日的利息及按月利率17.74125‰支付2009年3月16日至被告归还日的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239999.9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