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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郑玉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郑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4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传敬,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郑玉香,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玉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45208.2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本院并分别于2017年5月12日进行了工商登记、房产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0)阳商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45208.2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诉讼费930.00元、申请执行费578.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