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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623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