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623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