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果胜全与蓟州区许家台镇田家峪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胜全,蓟州区许家台镇田家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873号之一原告:果胜全,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军,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蓟州区许家台镇田家峪村民委员会(原蓟县许家台镇田家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田家峪村。法定代表人:刘怀军,村主任。原告果胜全与被告蓟州区许家台镇田家峪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果胜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蓟州区许家台镇田家峪村民委员会给付尚欠租赁费103656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果胜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希兴审 判 员 刘香凝人民陪审员 王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骆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