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凯能实业有限公司、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凯能实业有限公司,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决 定 书(2017)浙0424执6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凯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镇六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90964110W。法定代表人:庄益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6948668XQ。法定代表人:方爱国。本院在执行浙江凯能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徽颐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认为有错误,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