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执1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潘晓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凌雄鹰、陈漫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晓艳,凌雄鹰,陈漫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晓艳。被执行人凌雄鹰。被执行人陈漫漫。申请执行人潘晓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凌雄鹰、陈漫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芙民初字第05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凌雄鹰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向申请人潘晓艳偿还借款本金1600万元;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陈漫漫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凌雄鹰、陈漫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800元由被执行人凌雄鹰、陈漫漫承担,但被执行人凌雄鹰、陈漫漫未履行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凌雄鹰、陈漫漫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晓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芙民初字第05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记香执 行 员  曹 慧执 行 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