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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玉萍与张峥嵘、宁化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萍,张峥嵘,宁化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984号原告:张玉萍,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宁化县,现住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海腾(系张玉萍配偶),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中,宁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峥嵘,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化县,被告:宁化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丽锦家园3栋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816298892。法定代表人:陈志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益,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张玉萍与被告张峥嵘、宁化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达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玉萍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韵达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张玉萍以韵达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韵达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萍撤回对宁化县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丽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小梅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