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执异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蒋满棠与唐勇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满棠,唐勇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异189号申请人蒋满棠,男,194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唐勇连,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满棠与被执行人蒋伟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113执3405号,下称3405号案]中,蒋满棠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唐勇连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3月,本院作出(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下称1449号判决),该判决确定蒋伟添对蒋满棠负有债务。2016年,本院立案执行1449号判决,即3405号案。2017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6)粤0113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下称5567号判决),判决:“被告唐勇连对(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蒋伟添向原告蒋满棠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为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另一部分为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蒋满棠向本院申请追加唐勇连为3405号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唐勇连对蒋伟添在1449号判决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1449号判决、5567号判决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5567号判决确认,蒋伟添在1449号判决中应负担的债务为蒋伟添与唐勇连的夫妻共同债务,蒋满棠据此要求追加唐勇连为3405号案的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唐勇连为(2016)粤0113执3405号的被执行人;二、唐勇连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与蒋伟添共同向申请执行人蒋满棠清偿(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蒋伟添应履行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员 陈永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