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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熊文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熊文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住所地德安县石桥路15号,联系电话:1350702****负责人宛靖,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执行人熊文徽,男,34岁,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申请熊文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6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熊文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案款32310.1元,承担执行费384.6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2310.1元未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熊文徽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仅有豪爵牌摩托车一台。2017年8月15日,本院找申请执行人谈话,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仅有的摩托车也难以发现,待发现其他财产线索会及时告知法院。现因被执行人熊文徽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1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良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