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8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波,男,1989年8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兴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德兴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7日由德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兴市看守所。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波在德兴市银城中路尚某V8宾馆,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约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罗某。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波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汤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验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非税收入票据,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全项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波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兴人民陪审员 陈红梅人民陪审员 程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