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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涂祖波与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祖波,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1220号原告:涂祖波,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桐柏县。被告:孙军,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桐柏县。原告涂祖波与被告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祖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祖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被告称要买车跑出租,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5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被告孙军未答辩,在法庭询问其时,其称已偿还借款不签原告的钱了,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原告涂祖波向被告孙军提供两笔借款,金额分别为10000元、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整借款人:孙军2014年2月7日”、“借条今借到现金伍仟元整借款人:孙军2014年2月13日”。原告提供借款后,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涂祖波向被告孙军提供借款,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称其已偿还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涂祖波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孙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馥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