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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董某与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工程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工程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1686号原告:董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红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工程处。负责人:尚泰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工程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经查明,原告董某受河��特种防腐有限公司委托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现原告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诉讼主体不适格,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62元,予以退还。审判员张军海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白莉书记员朱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