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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建蓉与彭娟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364号朱建蓉,女,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彭娟瑞,女,土家族,1962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朱建蓉申请彭娟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15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评估、拍卖,朱建蓉已领取111891.20元。申请执行人朱建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3101执36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保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