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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峰与王运启、卢懂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王运启,卢懂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860号原告:陈峰,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封,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运启,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卢懂懂,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原告陈峰与被告王运启、卢懂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