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峰与王运启、卢懂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王运启,卢懂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860号原告:陈峰,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封,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运启,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卢懂懂,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原告陈峰与被告王运启、卢懂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