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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某1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1,潘某,刘某2,刘某3,马某,刘某4,刘某5,陈某1,陈某2,刘某6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7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1,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某,女,193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2,男,193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一审被告:刘某3,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一审被告:马某,女,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一审被告:刘某4,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供暖中心维修工,住北京市大兴区。一审被告:刘某5,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一审被告:陈某1,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一审被告:陈某2,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西华伟业道路保洁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一审被告:刘某6,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实习律师,住北京市大兴区。再审申请人刘某1因与被申请人潘某、刘某2及一审被告刘某3、马某、刘某4、刘某5、陈某1、陈某2、刘某6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6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某1于2016年12月25日死亡,其继承人刘某7、刘某8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放弃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刘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 涛审 判 员 田 燕代理审判员 宋 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劲功书 记 员 何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