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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运玲与韩静敏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玲,韩静敏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1349号原告马运玲,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告韩静敏,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玲诉被告韩静敏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运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审判员 焦  丽  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