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运玲与韩静敏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玲,韩静敏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1349号原告马运玲,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告韩静敏,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玲诉被告韩静敏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运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审判员 焦 丽 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