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2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谢修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谢修德,朱桂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21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17157。法定代表人邢国亮。被执行人谢修德,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朱桂微,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所欠款人民币738657.15元,承担执行费9787元,合计人民币748444.1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日10时至2017年8月2日10时21分25秒止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谢修德、朱桂微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玉都枫景名苑3幢3单元1002室房屋,竞买人董建福(身份证号码:)以234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玉都枫景名苑3幢3单元1002室房屋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董建福(身份证号码:)所有;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玉都枫景名苑3幢3单元1002室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二、买受人董建福(身份证号码:)应持本裁定书到房屋产权过户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锦梁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俊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