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4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万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万发,男,1956年5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1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万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秋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万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杨万发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轮式拖拉机行驶至商城县苏仙石乡曾岗村高台组路段时,与异向刘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至双方车辆受损,刘某受伤。经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万发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属重伤二级。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万发主动投案并积极救治伤者。案发后被告人杨万发已经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万发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及接处警登记表、案发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倪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鉴定意见:伤情鉴定;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万发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万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万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