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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常红军、李秀娟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红军,李秀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883民督7号申请人常红军,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申请人李秀娟,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申请人常红军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常红军称:被申请人李秀娟因做生意需要,于2016年8月20日向申请人借现金50000元整,约定月息1.5%,当时双方说定3个月归还,但后经多次催要,被告给付了本金15000元及利息和剩余35000元于2017年7月20日前的利息,剩余未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借款35000元及利息;2、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秀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常红军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20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支付令确定给付之日)。申请费225元,由被申请人李秀娟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