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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晋江惠风置业有限公司与吴锦章、吴惠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惠风置业有限公司,吴锦章,吴惠阳,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682号原告:晋江惠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磁灶镇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52319080E。法定代表人:吴庆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龙、许良妹,福建闽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锦章,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吴惠阳,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第三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道东华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9575906W。负责人:蔡双星,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楼、吴诗晓,该公司职员。原告晋江惠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锦章、吴惠阳、第三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晋江惠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江惠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惠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晋江惠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钟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