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民初6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新风与张鹏飞、张福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风,张鹏飞,张福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084号原告:周新风,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建,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鹏飞,男,1988年1月2日出生,住虞城县。被告:张福荣,男,住虞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4、5、6、7层。原告周新风与被告张鹏飞、张福荣、苏晓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周新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新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新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新风负担。审判员  刘沛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