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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亚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亚林,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2006年12月7日因盗窃被铜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高成军,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亚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元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亚林及其辩护人高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徐亚林至繁昌县荻港镇庆大村南园路,踹门进入南园路XXX-XXX号被害人钱某家,在该户屋内一衣柜中盗得现金3500元。2、2017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徐亚林至繁昌县荻港镇庆大村南园路XXX-XXX号被害人王某家,由门缝钻入该户,在该户屋内盗得现金3800元。另查明,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徐亚林被繁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徐亚林退赔被害人王某3800元、钱某3500元,并获得两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徐亚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钱某的陈述,证人吴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徐亚林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亚林盗窃犯罪情节一般,徐亚林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系初犯,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请求法庭对徐亚林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亚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亚林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亚林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徐亚林具有坦白、退赔获谅解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信。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亚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