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连军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连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70号罪犯王连军,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凤凰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凤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连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王连军与姚绍慧连带赔偿被害人损失1091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6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王连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王连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王连军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连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4���表杨和余分32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未能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王连军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其系数罪并罚,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且不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依法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连军减刑五个月,减刑��的刑期至2028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