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6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6260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斯尔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乔金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斯尔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乔金彪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6260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6544758L。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蒙,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斯尔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55817655R。法定代表人:乔金彪。被告:乔金彪,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斯尔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乔金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斯尔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乔金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