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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6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6260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斯尔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乔金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斯尔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乔金彪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6260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6544758L。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蒙,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斯尔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55817655R。法定代表人:乔金彪。被告:乔金彪,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斯尔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乔金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斯尔特微电子有限公司、乔金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