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云增与禹城恒源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城恒源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恢136号被执行人禹城恒源汽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禹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18日向被执行人禹城恒源汽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禹城恒源汽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禹城恒源汽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