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文英、天津赛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英,天津赛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755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英,女,1971年6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赛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林江绿,总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河北劳人仲裁字[2017]第007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 磊 百度搜索“”